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应当公开和按照规定不予公开的企业信息,在信息形成后,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核和保密审查。
第二条 审核和保密审查的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审核”、“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第三条 审核及保密审查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要求。
第四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五条 公开的企业信息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出。由公司各部门所制定信息,列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按层层把关的程序报有关负责人审查。
(二)审查。拟公开的信息先报部门负责人审查,再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查。在制作公文过程中同步进行保密审查,即报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查。
(三)公开。经过审核和保密审查的信息由公司办公室向社会公开,未经审核、保密审查及备案登记的企业信息不得公开。
(四)反馈。由公司各部门所在信息公开后,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群众对企业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向公司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
第六条 公司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扬州市国资委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结合保密规定进行审核(查)并决定是否公开和如何公开。企业信息在公开前,审核人必须认真核对,防止出现信息错漏现象。对公开信息审核程序不到位,签批手续不全的,不得予以接收和公开。
第七条 在公司内部公开的信息,由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
第八条 下列企业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公开后会影响可能引起消极后果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以不公开为条件向公司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案件办理或危及个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刑事诉讼依法、公正进行的;
(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 本制度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报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批准不予公开。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